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并帮助受损害的志愿者依法向有关的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主张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