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并帮助受损害的志愿者依法向有关的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主张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