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志愿服务对象为单位或者团体的,可以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等保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