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