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