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申请志愿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志愿服务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