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申请志愿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志愿服务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