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带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制定和使用由市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确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识从事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