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前,应当将招募的目的、范围和有关要求向同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申请并备案;招募时,应当向志愿者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