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者自发的以集体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由发起人将志愿服务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和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