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对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制定志愿者登记准入条件并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选择,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五)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