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市及各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者协会(含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集体加入相关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