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及各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者协会(含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集体加入相关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