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三)接受和参加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