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和参加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