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残疾人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