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持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表及相关证明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