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九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单位不得以通讯、专访、专题、特写、追踪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新闻报道中不得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以刊登、播发署名文章形式发布广告,应标注广告标记或声明其为广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