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八条已废止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新闻媒体单位使用“服务”、“信息”、“专刊”、“专版”、“专栏”、“消费指南”、“健康指南”、“电视直销商场”以及其他可用于刊播非广告信息的栏目形式刊播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标记,或在播出时声明其为广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