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后,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监察等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