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