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公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