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停止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业务,停止广告主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停止广告业务和广告发布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新闻媒体单位和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