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