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新闻媒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