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情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