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