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新闻媒体单位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