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违法新闻媒体广告公告制度,适时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公民、法人对违法广告可以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