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违法新闻媒体广告公告制度,适时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

公民、法人对违法广告可以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