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申请等相关的必需费用。

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注入资金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当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