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