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