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