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