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