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预留建设用地。允许在城市和旅游区(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