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九条已废止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开发建设前,根据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游区(点)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