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旅行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