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