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服务业中的引领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