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旅游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旅游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