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市场培育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旅游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旅游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