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支持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