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鼓励国内外资本进入本市旅游市场。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在国债贴息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企业可积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或者改造。旅游景区可以经营权或者门票收入等作抵押进行融资。

鼓励引进资金从事旅游项目建设。对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旅游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引资额度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