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可以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市场宣传、旅游商品的研发与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