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十二条已废止旅游区(点)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根据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营业的旅游区(点),尚未制定旅游区(点)规划的,应当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对其建设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论证,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符合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