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人社、城管、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新、科技、司法行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