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到市血液中心报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