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用血:

(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献血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献血量超过八百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