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