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第三十一条有效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