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