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对所申领用血认真核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应当拒领拒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