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