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血液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对并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二)经献血者同意并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