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八条有效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四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